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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这里的“级差地租”这个名词,是从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借用来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一样都是由资本家经营土地产品时所获得的额外利润转化而来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废除
了土地私有制,又废除了资本主义,也就不再存在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但是,社会制度的变更,不会消
除土地在肥力上的差别,不会消除土地与城市之间距离上的差别,不会消除在不同地块上投入或在同一
块土地连续投入劳动时劳动生产率上的差别,因此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的时候,就发生这样
的一个问题:这些差别在资本主义制度被社会主义制度取代之后是否还会导致虽与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本质
不同但仍然可以称之某种级差地租经济范畴的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和与恩格斯的通信中,讨论了这个问题。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被推翻之后,不再存在级差地租。他说:“诚然,即使 绝对地租消失了,仅仅由土地自然肥力不同而
引起的差别仍会存在。但是这种级差地租是同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会随着价格和资本主义生产一起消失。”他还说:“如果维持现在的生产方式,但假定级差地租转归国家,土地产品的价格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就会保持不变,当然是正确的,但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由联合体代替以后,产品的价值还依旧不变却是错误的。”“那时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最好的土地所提供的产品将不会和最坏的土地提供的产品一样贵了。”这是因为“同种商品市场价格的相同性,是价值的社会性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及一般说来在一种以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生产的基础上借以实现的方式”。总之,当时马克思的观点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推翻后,同种商品市场价格的相同性不再存在,级差地租也就随之不再存在了。
很明显,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制度被推翻后不存在级差地租的结论,是在他设想只有一种公有制因而不再存在商品生产这个前提下作出的。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存和还存在商品制度、货币交换的条件下,马克思据以作出的、不再存在级差地租的前提既然不成立,就不能作出级差地租消失的判断。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并存和存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级差地租是一个反映客观经济现实的
范畴,虽然它的性质变了,它不再由资本主义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来,不再是资本主义级差地租,而是社
会主义级差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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