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论(礼记)(节选)

 

写作经过和文章间的逻辑关系

    1992年3月上旬在学习邓小平考察南方时的重要讲话之后,我写了一篇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有计划的发展·商品经济的计划——再讲一下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问题上的主体论》的文章。这篇文章基本上是复述我在1986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论”的一些基本观点。我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我认为现在到了应该明确我国必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根本性方针的时候了。而我自己则应该写文章,讲讲自己的观点,尽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应尽的责任。长期以来我注意到在我国的经济工作和经济学文献中,有一种故意不使用“市场经济”四个字的情况。因此在我写的这篇文章中有意突出了应该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看作是同义语这个观点。我写道:我们既然已经接受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个提法,就不应该再拒绝使用“市场经济”这个词。当时《改革》杂志正开一个座谈会,我住在医院里,不能出席,于是又专以《不要再回避使用“市场经济”这个词》为题,写了一个书 面发言。

    在上述第一篇文章中我再一次论述了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论”的思想。这个思想是我受到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启发后形成的。那时我思考了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互关系问题上的一段经济思想史,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几十年来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1) 把两者视作完全互不相容的“排斥论”;(2)承认两者可以结合,但这种结合只能是暂时的和受到严格限制的“消极结合论”;(3)认为两者可以长期和在广阔的范围内结合,并认为这种结合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有好处的“积极结合论”。我高度评价了“积极结合论”,但认为它还有不足之处,因而提出了我的“主体论”。即肯定我国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这个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可以有计划地发展的。换言之,这个有计划发展的主体就是市场经济。经济改革达到这个目标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就不再存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两种经济的结合,而只有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计划的发展。这里说的“主体”不是“主要的东西”的意思,不是哲学中讲的和客体存在相互关系的那个“主体”,也不是生态学中讲的和环境存在相互关系的那个主体。我在“主体论”中给这个“主体”赋予了特定的涵义。这个“主体”我还没有找到英文中相应的名词。不过我认为我在讲“主体论”时是把它的涵义交代清楚了的。

    关于“主体论”的观点,1985年我在一些会议上讲过多次。在1986年去联邦德国和瑞士讲学时也专就这个问题作过两次演说,以后又专门写了文章。那两次演说的提纲和回国后写的两篇文章后来收入拙著《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探索》第四卷(这几篇东西我已收入这本书作为附录)。1986年在欧洲这两个国家以及后来在印度与日本,我都就这个观点与当地的经济学家进行了座谈,但未留下文字记录。现在我写的文章中的基本观点也还是当时写的那些,当然有所前进。

    应该承认,我写的第一篇文章中新的观点不多,前进的地方只是比过去更条理化了一些。在写了这篇文章之后,考虑到它论述的范围太狭窄了一点,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论”的思想讲得还不够突出、不够透彻,特别是对它的意义估计得太低,讲得不充分,于是就写了第三篇文章:《改革后我国经济的主体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讨论的范围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延伸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目标。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是涉及很多方面问题的大题目,例如所有制问题、分配问题、国家的作用问题……。这许许多多题目都要研究,都要作出在改革中如何前进的结论,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其中与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改革前的旧体制是中央高度集中统一的、用一套指令组织来的计划经济,现在我明确提出在这方面体制改革的最后目标应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的体制”。这样就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论的范围讲得比以前宽了,把它的意义讲得更高了。我认为这第三篇文章是非写不可的。有了这篇文章,才算把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论”的基本想法交代清楚了。